第九十八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;对没有阅读能力的,应当向其宣读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,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。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,应当签名、盖章或者按指印,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。
「我嚇壞了,」他對BBC中文回憶。那一夜他輾轉難眠,但不是因為疼痛,而是因為恐懼,如果因此失去工作,他將被債務徹底壓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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